上诉人:王某等5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雷
被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诉求: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赣07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原告王先生在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镇的国有土地上共有房产一处,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区政府因汽车城及周边道路设施建设需要,将该区域纳入征收范围内并进行拆迁,但由于拆迁补偿的条件并不合理,所以双方并未达成协议。2015年,王先生的房屋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损坏并断电。王先生等人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王先生等人房屋实施的断水断电、损坏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等人的诉求。但王先生等人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应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并支持盛廷律师提出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初22号行政判决;
2、撤销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赣市府复字[2015]36号行政复议决定;
3、确认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康府征决字[2014]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程序违法。
附: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