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某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毕文强 马娜
被上诉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
诉求:因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临时建筑认定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3行初40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是太原市晋源区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2011年,该地片被列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2015年,李先生的房屋被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认定为临时建筑,李先生认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无权认定临时建筑,侵犯其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对涉案房屋认定为临时建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没有查处和认定临时建筑的权利。
胜诉判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并支持盛廷律师提出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3行初407号行政判决;
2、撤销西寨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公告2015年(第十六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性质认定的通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