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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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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房屋强拆维权胜诉公告】拆迁方不服二审判决,高院驳回上诉!
承办律师: 马娜 已被浏览2848次更新时间:2019-05-17
关键词 浙江拆迁

杭州市滨江区房屋强拆维权胜诉公告


上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杜先生等6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诉求:上诉人不服(2017)浙01初5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杜先生等6人系杭州市滨江区水电社区居民,在该社区内拥有唯一合法住房。2016年5月10至13日,杜先生等6人的房屋被以拆除危险房屋为由强制拆除,大家未得到妥善安置。为了解房屋拆除后政府的救助措施,2017年5月28日,杜先生等人向被告滨江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依法书面公开该拆迁项目的救助方案、救助款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但滨江区政府未对补偿款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却答复未形成信息,并称无统计汇总后制作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杜先生等人不服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市政府提起复议,市政府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滨江区政府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杜先生等人不服改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滨江区政府及杭州市政府对事实认定有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滨江区人民政府及杭州市人民政府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盛廷律师沉着应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市滨江区房屋强拆维权胜诉文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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