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先生等2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被上诉人:县国土资源局
诉求:不服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中院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孟先生等人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承包地。2017年3月,被告强行将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地块用铁皮圈起,阻碍孟先生等人耕种,孟先生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行圈地、阻碍耕种行为违法。被告否认作出上述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否认作出圈地、阻碍耕种的行为。孟先生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行为系被告所为,因此本案无明确被告,裁定驳回孟先生等人的起诉。
孟先生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行初4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兰陵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