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东新区拆迁补偿案胜诉】被拆迁人遭遇强拆,法院判决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关键词
原告:李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丹阳 马娜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诉求:起诉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周口市东新区某社区居民,在该社区建有合法基地上的房屋,用于居住。2017年以来,李先生被告知自家的宅基地及房屋位于周口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但李先生未看到关于征收的相关公告。且由于补偿不合理,拆迁双方一直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2017年,周口市东新区管委会、办事处、城市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将李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屋内财产被掩埋、损毁。强推给李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李先生认为,被告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自己作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