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案胜诉公告】被拆迁人不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法院判决市政府作出的决定违法!
承办律师:
已被浏览3504次更新时间:2019-06-10
关键词
原告:赵先生等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雷 马娜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诉求:不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案情简介:
赵先生等人系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6月,被告天宁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赵先生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但拆迁方给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中,仅有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条款,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赵先生等人觉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利。
赵先生等人不服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遂诉至法院。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宁区政府作出的常天[2017]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