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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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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案胜诉公告】被拆迁人不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法院判决市政府作出的决定违法!
承办律师: 已被浏览2934次更新时间:2019-06-10
关键词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案胜诉


原告:赵先生等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雷 马娜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诉求:不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案情简介:


赵先生等人系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6月,被告天宁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赵先生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但拆迁方给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中,仅有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条款,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赵先生等人觉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利。


赵先生等人不服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遂诉至法院。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宁区政府作出的常天[2017]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案胜诉文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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