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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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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天镇县拆迁补偿案胜诉公告】事实不清,法律依据错误,盛廷助力依法行政!
承办律师: 马娜 已被浏览2411次更新时间:2019-08-06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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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被告:天镇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限期搬离腾退天镇一中西院家属区公产房屋的通知》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曹先生合法居住在天镇县县城一中西巷003号房屋,因“天镇县一中体育场、西大门扩建”项目建设,曹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列。


申请人对征收合法性及补偿合理性存在质疑,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8月21日天镇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关于限期搬离腾退天镇一中西院家属区公产房屋的通知》,要求曹先生及其家人在8月24之前,搬离腾退现在所居住的房屋。


曹先生认为,被告作出涉案通知,无法律证据,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无奈之下,曹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帮助维权。盛廷律师接到案件后,发现该通知事实认定不清,没有法律依据,遂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胜诉判决:


最终认定我方意见,做出如下决定: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限期搬离腾退天镇一中西院家属区公产房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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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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