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 常晓慧
被告:新县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0日,新县人民政府作出《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团竹园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小潢河以东,香山西路以南、明珠巷至小河边铁路以西、小金河以北区域房屋进行征收。
吴女士的房屋在新县新集镇东风路团竹园有房屋一处,在征收范围之内。后房屋征收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是,被告新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新县团竹园棚户区改造专项指挥部遂委托河南博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吴女士的房地产及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
2018年7月15日,河南博宇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吴女士房地产及附属物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年11月12日,被告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钟女士不服,于是委托盛廷律师,帮助维权,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附: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