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有多处违反法律规定,贵州董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屋征收决定》胜诉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贵州省盘县人民政府
原告:贵州省盘县某村村民董先生
诉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金忠、李笃振
案情简介
董先生是贵州省盘县某村村民村民,有112平方米房屋。
2016年4月,盘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某地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董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
董先生对此次房屋征收有异议,经律师指点后董先生了解到:该《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缺乏法定前提条件,程序违法,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而且,政府告知董先生诉权救济途径及期限,竟然沿用的是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故政府作出的这个决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董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董先生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盛廷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盘党办发【2015】15号文件、盘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等4份证据,用作以下证明:
证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
证实涉案土地有新的安置补偿方案存在,原有方案已违法并失效;
证明原告土地属集体土地,尚未被征收;
证明原告房屋经合法报批建设,原告对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
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1、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
2、《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集体土地,未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批准直接作出征收公告,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盘县人民政府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某处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郭晓杰/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