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要点:机场扩建需要征地,没有征地审批批复及公告,镇政府就把房屋强拆,甘肃张先生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某村村民张先生等3户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龙 赵传学
案情简介
张先生等3户是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某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3月,因机场扩建需要,镇政府作出征收通告,张先生等3户的宅基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该通告同时告知了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完成时间及不配合征收将面临的强制措施。但张先生等3户从未见到过合法的征地审批批复及相应的公告,于是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2018年10月,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形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张先生等3户的房屋强制拆除。
张先生等3户不服,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房屋强拆前后照片等5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2、证明原告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且主体适格;
3、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且明确告知2018年5月5日后拒不搬迁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4、证明原告房屋被强拆之前的情况;
5、证明原告房屋内的物品及被告强拆给原告房屋物品造成了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证实被告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告和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有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对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对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就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规范性文件及程序向本院提供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被告作出的涉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判决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王龙、岳纲举
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