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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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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市永登县房屋强制拆除案胜诉公告】拿不出任何手续,强拆被判违法
承办律师: 赵传学 王龙 已被浏览2520次更新时间:2019-12-17
关键词 强拆违法

公告要点:机场扩建需要征地,没有征地审批批复及公告,镇政府就把房屋强拆,甘肃张先生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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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某村村民张先生等3户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龙 赵传学


案情简介


张先生等3户是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某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3月,因机场扩建需要,镇政府作出征收通告,张先生等3户的宅基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该通告同时告知了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完成时间及不配合征收将面临的强制措施。但张先生等3户从未见到过合法的征地审批批复及相应的公告,于是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2018年10月,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形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张先生等3户的房屋强制拆除。


张先生等3户不服,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房屋强拆前后照片等5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2、证明原告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且主体适格;

3、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且明确告知2018年5月5日后拒不搬迁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4、证明原告房屋被强拆之前的情况;

5、证明原告房屋内的物品及被告强拆给原告房屋物品造成了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证实被告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告和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有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对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对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就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规范性文件及程序向本院提供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被告作出的涉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判决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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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王龙、岳纲举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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