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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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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某房屋在大同市旧小区改造名单内未达成安置补偿被强拆胜诉公告】拆门窗毁物品断水电,法院判违法
承办律师: 赵传学 王龙 已被浏览2237次更新时间:2019-12-20
关键词 行政行为违法

内容提要:没达成安置拆迁协议,门窗被拆物品损毁,小区断水断电无法居住,山西高女士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省大同市某区居民高女士等3户

被告:山西省大同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龙 赵传学


案情简介


高女士等3户是山西省大同市某小区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7月,大同市政府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由区政府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女士等3户的房屋在大同市旧小区改造名单内,但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4月,高女士等3户的房屋门窗和室内物品等遭到非法拆除和损坏,小区断水断电,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为此,高女士等3户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产权证、损坏照片、征收通告等3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2、证明原告房屋门窗等附属物和室内物品毁损的事实存在;


3、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适格。


法院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拆迁。


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对原告居住的房屋断水、断电,房屋门窗拆除,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应当认定被告区政府对原告的房屋已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强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区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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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王龙、岳纲举/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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