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没达成安置拆迁协议,门窗被拆物品损毁,小区断水断电无法居住,山西高女士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省大同市某区居民高女士等3户
被告:山西省大同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龙 赵传学
案情简介
高女士等3户是山西省大同市某小区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7月,大同市政府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由区政府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女士等3户的房屋在大同市旧小区改造名单内,但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4月,高女士等3户的房屋门窗和室内物品等遭到非法拆除和损坏,小区断水断电,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为此,高女士等3户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产权证、损坏照片、征收通告等3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2、证明原告房屋门窗等附属物和室内物品毁损的事实存在;
3、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适格。
法院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拆迁。
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对原告居住的房屋断水、断电,房屋门窗拆除,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应当认定被告区政府对原告的房屋已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强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区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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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王龙、岳纲举/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