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不满拆迁补偿提起诉讼,一审被驳回诉求,山西高女士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征收通告》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西省大同市某区居民高女士
被上诉人: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发布的《征收通告》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龙 赵凤梅
案情简介
高女士是山西省大同市某区某小区居民。
2018年7月,市政府发布了《征收通告》;2018年11月,市政府发布了《补偿方案》。高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高女士认为《征收通告》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征收通告》违法,但该诉求被驳回。
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二审法院阐述了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偿方案是否征求意见、公告及公告30日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基础上,一审法院直接认定符合大同市总体规划,显属滥用司法裁量权,滥用自由论证原则,认定事实显属错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在被上诉人无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没有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综上,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通告》时,存在实体和程序均严重违法,违反正当法定程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政府作出的《征收通告》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完成了法律规定之内容,无法证实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通告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故被诉房屋征收通告在作出程序方面存在明显违法之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但此次房屋征收是大同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道路进行改造提档升级的一项民生工程,对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成城市全面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作出该征收通告虽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但目前该房屋征收通告所涉征收户共有197户,其中192户对该《征收通告》未提出意义,均积极主动搬迁,得到了安置,该征收决定内容已实际得到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和认可,对该征收决定予以撤销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对其确认违法但不予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确认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征收通告》违法。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王龙、岳纲举
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