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村民合法建房却受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胜诉、县自然资源局不服上诉、二审再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村民付先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
诉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喆
案情简介
河南省周口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向付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付先生不服该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并未将处罚决定书向付先生送达,因此对付先生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于是判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这份处罚决定书无效。
县自然资源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驳回付先生的起诉。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再次陈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付先生在自己父亲的合法宅基地上建房是合法行为,上诉人县自然资源局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上诉人当庭承认了行政处罚决定从未向被上诉人送达过,也就是说涉案处罚决定没有对被上诉人付先生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上诉人辩称系其拟定文本,尚未真正作出,也未对被上诉人进行送达。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有上诉人单位印章,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件,且该处罚决定由县城市管理局在被上诉人诉其强拆案件中作为证据向县人民法院提供,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际上已经对被上诉人产生了影响,被上诉人可以对其起诉。
从上诉人所称即可看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向被上诉人送达,其程序严重违法,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
胜诉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李喆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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