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无故成了“违建”被城管拆除
河北吴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城管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北省某市吴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称“城管执法局”)
诉求: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确认城管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兵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吴先生在自家承包地上自建房屋5间用作经营场所,并于2015年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城管执法局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要求吴先生两天内自行拆除房屋。
2018年11月,城管执法局将吴先生承包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吴先生作了现场录像并报警。
吴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当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
吴先生不服,再次向唐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阐述了两项理由:
1、违法建设的认定职权应当是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局未提交涉案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相关证据;
2、城管执法局作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①作出拆除决定前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建设行为进行合法认定,程序违法;
②城管执法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系“先处罚后勘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③城管执法局对法律文书采取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
④城管执法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达到必须拆除的程度,作出强拆行为于法无据;
⑤城管执法局在吴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律处理期限内强拆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本案中,市政府授权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适格,但是,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城管执法局即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确认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张凤杰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