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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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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家承包地上建经营房强拆案胜诉】自建房屋被下违法建筑,确认强制拆除违法!
承办律师: 王兵 已被浏览1690次更新时间:2020-06-22
关键词 强拆违法

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无故成了“违建”被城管拆除

河北吴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城管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河北自家承包地上建经营房强拆案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北省某市吴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称“城管执法局”)

诉求: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确认城管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兵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吴先生在自家承包地上自建房屋5间用作经营场所,并于2015年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城管执法局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要求吴先生两天内自行拆除房屋。


2018年11月,城管执法局将吴先生承包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吴先生作了现场录像并报警。


吴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当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


吴先生不服,再次向唐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阐述了两项理由:


1、违法建设的认定职权应当是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局未提交涉案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相关证据;


2、城管执法局作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①作出拆除决定前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建设行为进行合法认定,程序违法;


②城管执法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系“先处罚后勘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③城管执法局对法律文书采取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


④城管执法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达到必须拆除的程度,作出强拆行为于法无据;


⑤城管执法局在吴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律处理期限内强拆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本案中,市政府授权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适格,但是,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城管执法局即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确认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河北自家承包地上建经营房强拆案胜诉文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张凤杰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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