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拆迁
村民房屋被强制拆除
山东省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张先生
被告①:山东省济宁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被告②:山东省济宁市某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山东省济宁市某旅游区管委会某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某村,拥有房屋30间用于经营。
张先生的宅基地及房屋位于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范围内,在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房屋现在位于该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1月,区管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组织人员将张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造成房屋损毁及房屋内物品严重损失。
张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一是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认定问题。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城镇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可知,被告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和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二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张先生儿子的房屋于2019年4月被拆除,已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本案的两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张先生的房屋于2019年11月被拆除,两套房屋系在同一村落的房屋,应认定两套房屋的拆除行为系具有连续性的同一村落的房屋,根据此前张先生之子的已生效判决书,应认定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系两被告组织实施,且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管委会、被告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 龙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