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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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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某林场建筑被强制拆除案胜诉公告:撤销拆除通知已无意义,也确认违法
承办律师: 李丹阳 王龙 已被浏览2484次更新时间:2020-08-10
关键词 辽宁拆迁

公开招标合法租赁山林土房

却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

随后林场建筑被强制拆除

辽宁省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省朝阳市王先生

被告:辽宁省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请求判决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丹阳 王龙


案情简介


1998年,王先生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林场山林、耕地15亩和土房8间用于经营,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


2019年8月,县政府临时设立的清查整治领导小组对王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王先生的林场建筑被确定在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范围内。


2019年10月,王先生的林场建筑被强制拆除。


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清查整治领导小组系被告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行为结果应由县政府承担,故县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


被诉限期拆除通知对原告王先生直接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的义务,对王先生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王先生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涉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理。被告县政府以清查整治领导小组名义对原告作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超越法定职权,但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县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其作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合法的事实证据,限期拆除通知中亦未载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也未向被告交代相关诉权。被诉行政行为亦存在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涉案建筑已被强制拆除,王先生就强制拆除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限期拆除通知已无实际意义,亦应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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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   龙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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