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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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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过起诉期限胜诉公告,区政府强制拆除属越权
承办律师: 马娜 已被浏览1768次更新时间:2020-08-14

《补偿决定》起诉期限还没过

房屋就被强制拆除

山东朱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省淄博市朱女士

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朱女士在山东省淄博市拥有房屋一处。


2018年3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的实施,需要征收朱女士的房屋。


2018年9月,区政府向朱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9年1月,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内,区政府对朱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而朱女士尚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朱女士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原告朱女士的房屋位于被告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且区政府于2018年9月对朱女士涉案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因此,朱女士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区政府基于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的征迁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朱女士涉案房屋的强拆行为系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尚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或起诉期限时,被征收房屋不得被强制搬迁,且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强制搬迁行为也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拆。


本案朱女士的涉案房屋于2019年1月被强制拆除,此时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区政府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


因此,依法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朱女士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强制拆除原告朱XX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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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曹。广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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