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多次协商未果
村民被责令搬走交出土地
甘肃省孔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提起上诉
二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兰州市孔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下称“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
诉求: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用地批复》。
2010年10月,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
2018年4月、5月,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土地征收、使用有关事宜的公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孔女士的房屋属于此次征地范围。
2018年10月,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以孔女士拒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多次协商未果,且拒绝搬离房屋,拒绝交出土地为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孔女士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搬离房屋交出土地。
孔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孔女士的诉讼请求。
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5月15日二审公开开庭。
法院认为
1、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的问题。
区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公告》超出了2020年3月20日前仍有效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期限,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因此,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实施的征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鉴于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的不可逆性,且这一行政程序违法对孔女士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属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
2、关于被征收人是否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问题。
《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明确为“初始”、没有评估师签字,且不符合分户评估报告的形式要求,不能视为有效的分户评估报告。因此,孔女士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具有正当理由,被上诉人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孔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和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撤销被上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被上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2020年1月1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020年3月20日前仍有效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闫书语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