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河南省26位村民起诉市政府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提起上诉
二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新乡市申先生等26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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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先生等26人均是河南省新乡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19年1月,申先生等26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市国土资源局95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先生等26人认为95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于2019年2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3月,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申先生等26人针对95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行政复议超过60日复议期限为由,驳回申加顺等2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先生等26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
申先生等2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载明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
一审法院以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会对上诉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为由,认定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明显不当,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同时,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村委会进行了张贴公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证据不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行初112号行政判决;
2、撤销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复决(2019)13-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由新乡市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撰稿:胡拓颖
审稿:曹广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