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村民集体土地
未补偿安置就强制拆除房屋
违反“先安置后拆迁”原则
陕西省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决确认强拆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02行初1328号
案由:张先生诉某区管委会、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省西安市张先生
被告:
①陕西西安市西咸新区某城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
2017年7月,该区2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
2018年9月,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向张先生作出《责令限期办理房屋补偿登记并交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张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决定纠纷诉讼,2019年3月,法院判决撤销该《责令限期办理房屋补偿登记并交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不服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提起上诉,2019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住房保障管理局和街道办联合向张先生下发了《催告书》,并于当日向张先生电话告知后留置送达。2019年10月,管委会向张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9年12月,张先生再次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要求15日内到街道办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交回被征收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020年4月,自然资源局和街道办联合下发《拆除通知》;2020年4月24日,张先生的房屋被拆除。
张先生不服该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管委会于2020年4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张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区同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范围之内,作为该项目的征收主体管委会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部分第十五项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三部分第七项规定:“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须以落实安置补偿为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被告管委会作为征收实施部门虽于2019年10月31日向原告户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因未对原告户说明宅基地房屋补偿中的评估价补偿,于2020年6月28日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管委会作为涉案土地的征收主体,在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违反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即使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情形,被告亦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未对原告在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亦未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情况,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原告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该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因该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本院依法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街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2020)陕7102行初1328号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龙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