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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案件:城中村改造,起诉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胜诉
承办律师: 毕文强 马娜 已被浏览12150次更新时间:2020-12-30

城中村改造实施拆迁

承诺给村民拆迁房

却没兑现补偿

山西省郭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被驳回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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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案号:(2019)晋行终887号

案由:郭先生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太原市郭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毕文强 马娜




案情简介


郭先生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面临拆迁,郭先生的房屋被认定为临时建筑,不按照宅基地进行补偿结算。


2013年5月,片区领导组办公室对郭先生财产进行了摸底。6月,郭先生签订《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放弃协议》,协议约定郭先生于6月30日前自行处置好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至期未作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郭先生与镇政府签订协议书,《承诺书》明确约定,郭先生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拆除房屋,确保工程正常施工;日后的结算中,按照产权置换方案予以同等对待。


2013年7月,镇政府制作“支付补偿通知单”,给付郭先生搬迁费、奖励费共计X万元。郭先生在《支付花名表》中签字。7月15日,区政府制作重点工程房屋拆除验收确认单,该确认单中记载“郭先生摸底测量面积1529.67平米,实际拆除面积1166.11平米。剩余部分为宅基地争议,拆迁补偿款待确定后XX镇再予以补偿”。


2013年8月,镇政府制作“支付补偿通知单”,给付原告补偿款XX万元。郭先生在补偿协议及《支付花名表》中签字。


2014年10月,郭先生签订《片区城改用地建筑物及附着物放弃协议》。同日,镇政府作出《片区城改用地建筑物及附着物支付补偿通知单》,并与郭先生签订《城改用地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约定对郭先生补偿附着物XX万元,搬迁费X元、奖励费X万元。


郭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支付原告补偿款XXX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已对陈先生所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出完整补偿,其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不服,提起上诉。郭先生认为上述领取的补偿款与本案争议无关,并依据相关拆迁部门的承诺,已经承诺对其房屋按照宅基地结算,而郭某至今未获得宅基地补偿。




法院认为



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颁证工作和规划许可及建设审批手续缺乏应有的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颁证及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现象一直以来普遍存在。村民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而没有相关权属凭证及规划建设手续,与违法占地、乱批乱建现象共存共生成为一个客观现实。


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以村民不具有合法权属凭证和建设规划手续来判定其宅基地及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而应当由法定的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并依照相关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综合相关历史和现实因素,依法作出认定。


本案中,《城改置换用地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最终对该地块定性后,按照整村拆迁方案进行补偿结算,多退少补。据此,区政府有义务组织对郭先生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性质作出认定,按照认定结果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并对补偿进行结算。


区政府在涉案房屋为临时建筑的认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未依法重新对涉案房屋及土地性质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参照临时建筑对涉案房屋及土地进行补偿,依据不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行初272号行政判决;


2、责令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郭X继续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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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2019)晋行终887号


撰稿|胡拓颖

审稿|马娜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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