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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洛阳案:强拆起诉胜诉但政府迟迟不赔,法院判60日内赔偿款到位!
承办律师: 李笃振,王龙 已被浏览78040次更新时间:2021-02-02

很多遭遇强拆的老百姓对一个现象很不解,向法院起诉政府强拆,往往会先得到一个“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老百姓就会问了,光判违法有什么用?我想要的是得到赔偿,赔偿房屋被拆的各项损失!


是的,获取赔偿是最终的目的,但是确认违法却是索赔前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为什么要赔,得是因为政府有错,所以要先获得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那么,拿到确认违法的判决后,就一定能拿到赔偿款了吗?还不一定。比如河南洛阳张先生这个案子,已经获得法院判决违法的生效判决了,但是区政府却迟迟不给赔偿款。这样的情况下,老百姓还能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河南洛阳张先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胜诉了!法院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张先生。并且关于赔偿的各项问题,判决书中也说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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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河南洛阳某村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宾馆经营,有合法经营手续。


2016年,省政府作出《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张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7月,张先生的房屋被区政府强制拆除。


2020年4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区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张先生向区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区政府签收后却没有向张先生赔偿,至今已满法定期限2个月。


为此,张先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求区政府赔偿因拆除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并胜诉。



审理信息


案号:(2020)豫03行赔初125号


案由:张先生诉区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洛阳市张先生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XXX万元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笃振 王龙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区政府应对原告的合法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关于原告主张房屋及附属物损失的赔偿问题。


关于赔偿方式、赔偿标准与赔偿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因此,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损失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或房屋安置方式赔偿,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在赔偿方式上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


对原告损失的赔偿标准与赔偿范围,应参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赔偿,酌情计算原告的损失,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关于房屋及附属物的赔偿问题。2011年4月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制作了调查登记表,该表有产权人原告签字,该调查登记表可以作为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损失的赔偿依据。


2、关于原告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员工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虽对室内物品制作清单,原告未在清单上签字,并对室内物品清单提出异议,且至今未对室内物品进行交接,故对室内物品的损失,可参照被告提交的室内物品清单,结合日常生活常识、常理,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对于原告室内物品损失酌情予以赔偿。


3、关于搬迁安置费、过渡费、奖励费赔偿问题。


考虑到过渡费的设置目的在于弥补被拆迁人房屋被拆除后至安置补偿款或安置房交付前另租房屋居住产生的损失,被告应综合该村拆迁过程中过渡费支付标准及原告家庭人员情况、当地租房价格等因素,酌定支付过渡费,从2018年7月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至赔偿款或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搬迁安置费、奖励费应根据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4、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


原告房屋系用于经营快捷酒店,原告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缴纳了税款,被告应对原告的经营性损失依法进行合理赔偿。


原被告应就上述赔偿问题平等协商,并可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应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办法,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第(八)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判决对原告张XX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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