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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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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安徽黄山拆迁:棚户区改造有纠纷,房子却被当成危房强拆
承办律师: 李笃振,单培培 已被浏览53726次更新时间:2021-04-25

有这样一种拆迁中的违法情况: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纠纷,房屋被征收部门以危房为理由强制拆除。


显然,这是违法的。且不说危房认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以拆危房代拆迁”的嫌疑,即便认为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对房屋实施拆除,也不能想拆就拆,要经过催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意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今天这个案例中,区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房屋,超越了职权且违反了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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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女士在安徽某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


2017年11月,区政府发布《XX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沈女士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20年7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沈女士房屋进行征收。


2020年8月,数名征收工作人员、身着城管制服工作人员、身着保安制服人员携两台挖掘机对沈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2020年8月26日,沈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由:沈女士诉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某市沈女士


被告: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沈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笃振 单培培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区政府针对案涉房屋已于2020年7月20日对沈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沈女士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目前该案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政府在补偿决定合法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同时,区政府以沈女士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营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和记录。


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区政府即便认为沈女士的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亦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故,区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且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沈女士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范的程序性规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政府对原告沈女士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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