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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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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云南昆明棚户区改造,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强拆不给补偿
承办律师: 王雷 已被浏览63754次更新时间:2021-06-08
关键词

在正常的征收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补偿安置没能协商达成一致,房屋被以另外的名义给强制拆除,比如“拆违”“拆危”之类的。这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极大侵害。


出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救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否则房屋就一直被定性为违建、危房,得不到拆迁补偿,也没有强拆赔偿。获得法院胜诉判决支持后,就有了更强的底气和有力的依据,去争取和申请相关赔偿和补偿。


今天这个案例中,作为拆迁方的区政府和街道办,就是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强拆居民房屋,被法院认定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最终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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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段女士是昆明市某区某小区居民。


2019年7月,区政府作出《关于XX区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XX地块的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段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20年1月7日,区政府及街道办未通知段女士,未出具合法手续,强行拆毁了段女士的房屋,给段女士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的精神痛楚,段女士赖以生存生活的房屋全部,房内物品全部损害灭失。


为此,段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和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登记立案,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云01行初76号


案由:段女士诉区政府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昆明段女士


被告:


①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②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雷



法院观点


本案的首要争议,在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定性,即该行为究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强拆行为,还是出于危房排险目的而独立启动行政程序实施的强拆行为。此种定性将影响原告起诉所列被告是否适格、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判断。


根据查明事实,被诉强拆行为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背景下发生,原告房屋被拆除前已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区政府是征收主体,街道办是征收实施单位;原告与征收方并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对征收决定已起诉要求撤销;原告房屋所在楼栋的其他住户绝大多数已搬离。在此特定背景下,征收工作的推进势必将要拆除原告房屋,原告房屋被拆除无疑有利于推进征收,故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拆除,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原则上均应推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强拆。


关于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征收主体应作出补偿决定,待补偿决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两被告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以拆除危房为名自行强拆,该强拆行为已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确认违法。


综上,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诉强拆行为系由区政府、街道办共同实施,该行为已超越两机关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确认违法,对原告所提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请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判决如下:


确认昆明市XX区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段XX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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