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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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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云南文山农村房屋拆迁:执法部门拆违建,程序轻微违法也被法院判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李喆,渠旺鑫(实习) 已被浏览54995次更新时间:2021-06-22

当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时候,比如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建房,这样属于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禁止性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那么,因为是违法建筑,房屋就可以直接被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吗?并不是。房屋是老百姓的重大财产,一旦疏忽差错,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逆的。因此,拆除违建,也是有相应的程序规定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去执行。

今天这个案例中,执法部门在实施强拆过程中,因没有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程序,属于轻微程序违法, 也被法院依法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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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文山市某社区某村的村民,通过自家开垦得到的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

2020年8月,综合执法局和街道办在没有履行任何行政强制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马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开始强占该处土地进行浇灌水泥。

为此,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综合执法局和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云2601行初55号

案由:马先生诉街道办、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文山马先生

被告:

①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称“综合执法局”)

②文山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喆 渠旺鑫(实习)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属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其可以根据《城乡规范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结合本案证据,二原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实施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告综合执法局依据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复函》,确认二原告建设行为违法,并予以强制拆除,实施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立即实施,不必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但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本案中,被告市综合执法局多次到二原告建设现场查看,并约谈原告,劝阻其停止违法行为,原告未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为避免原告因违法行为的扩大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符合行政强制立即实施的法定条件,但被告市综合执法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其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补办批准手续的证据,视为其未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及补办批准手续,故属程序性事项违法,该程序性事项在被告市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二原告的违章建筑行政行为中,对原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符合“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本院依法确认上述情节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8月对原告马XX建盖的房屋基础建筑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拆除的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当事人提前行政赔偿申请的基础,本案在获得胜诉之后,已指导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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