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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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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征收案: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征收集体土地,法院判决征收违法,盛廷胜诉!
承办律师: 杨梦迪 已被浏览1524次更新时间:2021-08-24

对于征地拆迁中的弯弯绕绕,对于政府可能存在的违法点,大部分普通人可能不很清楚。

除了常见的,比如没有获得审批、没有专款专用、征收程序违法、违法拆除等等。还有很多内行法律人才能看得出来的门道,这就彰显出拆迁律师的重要性了。

谁能想到,今天这个案子中,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的原因竟然是:征收单位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边界不明,性质不清,把集体土地当成国有土地一起征收了。

明明是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却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作出,法院判决这属于超越相应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陈先生等14人是河南商丘某村村民。

2020年10月,区政府作出《关于对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陈先生等14人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陈先生等14人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于是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豫14行初55号 

案由:陈先生等14人不服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先生等14人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杨梦迪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区政府作出《关于对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上载明的征收范围,根据部分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能够证明有5名村民使用的集体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

故被告辩称征收范围内全部为国有土地的诉讼理由,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被告区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和面积,导致征收单位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边界不明,性质不清。

告辩称部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告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集体土地,被告区政府未能提交涉案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的证据资料。在涉案征收范围内包含集体土地的情形下,区政府对案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行为,实质上属于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的实施行为,其在实施过程中以棚户区改造名义作出,属于超越相应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被诉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涉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且征收范围内的大部分被征收户均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很多被征收群众房屋已被拆除,如果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会对棚户区项目的实施及已经签约的被征收户合法权益等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案依法应当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政府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对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胜诉意义


本案的开庭是多个案件合并审理,共有三个律所、四个律师参与。庭审中,多位律师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但是在胜诉判决书中,法院仅采纳了盛廷律所杨梦迪律师的一个观点,足见我所律师的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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