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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房屋强拆案:镇政府强拆村民房屋被法院判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王龙 已被浏览1855次更新时间:2021-09-27
关键词

如果一个政府部门要对老百姓强制实施某些行政行为,有一个法律必须要遵守,那就是《行政强制法》。这个法律对政府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很多程序要遵循。

比如,不是任何政府机关都有行政强制权,没这个权力的,只能申请法院去执行;比如哪怕是有这个权力的政府部门,也不能直接执行,在这之前要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今天这个案例中,镇政府违法强拆村民房屋被法院判决违法,正是因为其实施强制拆除没有程序合法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被法院认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吕先生是山东泰安某村村民,在该村有两处宅基地及其房屋,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权属证书。

2020年4月,吕先生的两处宅基地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到非法强制拆除,吕先生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2020年10月,县公安局告知吕先生,其房屋是被镇政府拆除的。于是,吕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鲁0923行初23号

案由:吕先生诉镇政府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泰安吕先生

被告: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关于原告所诉被告强拆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违建。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告未举出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合法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东平县XX镇人民政府2020年4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吕XX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山东泰安吕先生-王龙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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