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先补偿后拆迁,一直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没有进行补偿安置,就拆除房屋,通常都是违法的,需要即使提起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今天这个案例中,征收实施单位在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闫先生是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处。因城市建设需要,面临拆迁。
2017年4月,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XX街道XX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闫先生的房屋在项目拆迁范围内。
2018年11月,在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亦未对闫先生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当日,闫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接警,接警记录显示闫先生房屋系被政府拆除。
闫先生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并获得胜诉。
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闫先生应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终511号
案由:闫先生诉某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西安闫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兰希飞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上诉人向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对案涉房屋被拆除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且认可被拆房屋系被上诉人自建房屋。据此,被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虽然否认被上诉人对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并未对此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依据充分。
上诉人作为《关于实施XX街道XX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中载明的实施拆除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拆除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其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并无不当。征收实施单位在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