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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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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百户村民900亩土地被侵占,法院判决对非法占地进行处理,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渠旺鑫 齐征征 已被浏览1477次更新时间:2021-11-28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农村村民的集体土地被占用,该如何维权?

今天这个案例中,村民申请查处违法占地,却被回复占地不违法不予立案处理,申请行政复议也维持了不立案,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最终在二审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进行查处处理。


案情简介


徐先生等109名村民是江苏常州某村的村民。因XX湖水利水系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该村900余亩土地属于长荡湖退圩还湖范围。


2020年初,有施工单位将该村1200亩蟹塘鱼塘土地全部毁损,并且开始施工。但是村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征地文件,进行了阻止。


2020年6月,徐先生等109名村民向区自规局申请:依法查处非法占用109名村民集体土地的行为,责令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村民。

但是区自规局却回复称占用土地是建农村道路未违法不需立案处理,且相关补偿费用已经到位,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情况。


109名村民对自规局的回复不服,于2020年8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对区自规局的回复予以了维持。

为此,109名村民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撤销区自规局的的回复并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苏04行终233号

案由:徐先生等109名村民诉区自规局、区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常州某村徐先生等109名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①常州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区自规局”)

②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撤销区自规局的的回复并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渠旺鑫 齐征征(实习)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包含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据此,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必须满足法律所确定的事实要件。


结合本案一审在卷证据,结合二审听证笔录、谈话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均无法确认XX湖退圩还湖工程涉XX村组土地已经批准的土地具体位置和面积。而该事实足以影响区自规局对案涉土地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用地行为的认定。故,区自规局主张XX湖退圩还湖工程涉XX村组土地总面积900余亩,证据不足。另,二审中,区自规局陈述,案涉XX村组土地900余亩为歇耕而非租用,举报回复中对该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区自规局作出案涉举报回复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区政府作出案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撤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徐XX等村民举报非法占地事项的回复;

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江苏省常州市XX村徐XX等109名村民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胜诉意义


村民的集体土地被占用,向相关部门申请对非法占地进行查处无果,申请行政复议无果,一审判决败诉,最终在二审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可见维权的不容易。二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查处重新作出处理,让109名村民的维权有了希望。


江苏常州徐先生等109名村民-渠旺鑫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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