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正规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要符合很多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符合规划、获得审批、进行公告、征求意见、风险评估、补偿款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等等,如果某一必要的环节,政府没有依法进行,那么就属于程序违法,从而导致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今天这个案例中,某社区进行拆迁,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就因为存在种种违法之处,被法院判决违法,虽然考虑到大部分人的利益,征收决定没有撤销,依然保留效力,但是征收决定判决违法本身将有利于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当事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
案情简介
何女士是新疆阿勒泰某县居民。2020年当地进行棚户区征收拆迁,并于2020年5月公布《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的决定》,何女士在征收范围内。
此前2018年7月和9月,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进行走访调查,何女士在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上签名。2019年,评估公司对何女士的房屋进行了估价,2020年7月征收办向何女士送达评估报告,何女士拒绝签收。
何女士对房屋征收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公告》所载明的征收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何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新40行终48号
案由:何女士诉县政府征收/征用房屋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阿勒泰何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勒泰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喆
法院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上诉人进行的XX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是根据《阿勒泰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0》的要求,为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城市建设综合改造治理行为,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被上诉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但该《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应将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阿勒泰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0》,只能证明该项目整体上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但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将该项目单独申请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取得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专项审批;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被上诉人虽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布,但未履行征求、听取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意见,而后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将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进行了公布的程序,亦未履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专用账户的法定程序义务,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一审判决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未全面审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行政行为,保留效力。本案征收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一社你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不当,但鉴于征收项目已经进入推进实施阶段,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对该征收决定确认违法,不撤销行政行为,保留效力。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评估价过低、评估范围等问题,属于补偿程序中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上诉人待被上诉人作出相应补偿决定后,可主张权利予以解决。
胜诉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确认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虽然没有撤销保留了效力,但是判决违法本身,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对于还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来说,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