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总有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违法,通过各种逼迁的方式推进拆迁工作,比如断水、断电等。而这些逼迁的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如果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几乎是一告一个准。
今天这个案例中,区政府为了征收,竟然发函让供电公司给征收区域的村民断电,可以说是赤裸裸的违法,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得很清楚,政府组织征收,在没给补偿前,要保障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断电这些方式去侵害老百姓的权益。
案情简介
曹先生等3户是河北石家庄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因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要,曹先生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而对于补偿事宜曹先生等没有和征收部门达成一致。
2020年7月,区政府对石家庄国网供电公司下达《关于XX社区旧村改造采取断电措施的函》,要求供电公司对该区域实施断网断电迁移线杆处理。
2020年8月,曹先生等村民也收到这个函件,当天3户村民的房屋就被断水断电,并且一直持续至今,给村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曹先生等3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责令供电公司采取断电措施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恢复对村民的供电。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2日向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冀01行初177号
案由:曹先生等3户诉区政府责令停止供电行政行为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北石家庄曹先生等3户
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区政府责令供电公司采取断电措施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恢复供电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郭晓杰 高菱遥(实习)
法院观点
关于谁是断电行为责任主体以及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电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电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具体实施断电行为仅是辅助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收工作,实施该行为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指示命令,并不是其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承担。
在征收过程中,市县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实施征收拆迁等相关行为的职权,属于适格责任主体,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停电行为本身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采取停电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电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关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断电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案中,区政府在组织征收的过程中,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电的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区政府实施断电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关于是否恢复供电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涉案房屋具备恢复供电的条件,被告区政府应当恢复供电,如果涉案房屋确实不具备恢复供电的条件,被告区政府应当以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切实及时的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权益。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政府责令石家庄国网供电公司对原告房屋停止供电的行政行为违法;
责令被告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胜诉意义
政府征收无论如何不能通过断电的方式去逼迫老百姓搬迁,这是公然违法。这个案子中的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确认了断电行为违法,并责令政府补救,这样得以让当事人的生活恢复正常,后续才能有时间和精力去和政府协商谈判补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