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征收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在实施征收时,应当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还得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合法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今天这个案例中,区政府因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作出征收决定,却因少做了多个征收环节,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判违法。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0日,太原市迎泽区政府张贴了《政府公告》称:因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要征收规划红线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同日便作出《征收决定》,发布补偿方案。陈女士等43人的房屋在红线范围内。
然而,此次征收,陈女士等43人没有看到相关合法文件,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违法征收往往意味着不合理的补偿安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等43人决定委托盛廷律师团队,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征收决定。
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向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1)晋03行初169号
案由:陈女士等43人诉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省太原市X区陈女士等43人
被告:山西省太原市X区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 高菱遥(实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未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完整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履行上述法律程序,属程序上违法。因此,对于该征收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本案征收行为是为了修建轨道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太原市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的《X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
盛在说法
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但也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对于还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支持,后续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