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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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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尚在诉讼,养殖场就被强拆,法院判决:强拆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毕文强、赵丽雅 已被浏览1373次更新时间:2022-02-22
关键词

从2017年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陆续上门,孟女士和刘先生的养殖场陷入一次又一次危机,投资数百万的养殖场,价值数百万的海鱼,十几年的辛苦打拼化为泡影。

 

面对这样的结果,孟女士和刘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先后提起了多次诉讼。

 


【案情简介】


 孟女士和刘先生分别是河北秦皇岛某公司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其经营的养殖公司从事海水养殖,经营范围是鱼、虾养殖及养殖技术开发。

 

2020年,孟女士和刘先生先后收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自规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孟女士和刘先生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成功撤销了该决定书。

 

但在该案诉讼期内,自规局组织大量人员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孟女士和刘先生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津72行初9/(2021)津72行初10

案由:刘先生/孟女士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一案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原告:秦皇岛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秦皇岛某海产品养殖开发基地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被告:秦皇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毕文强 赵丽雅(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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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作为被拆除养殖场的经营人,其权利因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遭受损害,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合法,首先应当确认拆除对象是违法建筑其次,拆除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等程序。但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筑,被告所作出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另其强制拆除行为也并未遵守上述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秦皇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秦皇岛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秦皇岛某海产品养殖开发基地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养殖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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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科普】

 

很多人问,经常看到“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可是判决强拆违法了又能怎样呢?房屋拆都拆了,我只想要赔偿。

 

为什么不能直接申请赔偿,而是要先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呢?想要获得强拆的赔偿,首先要获得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这是后续申请赔偿的法律依据。因为,政府强拆一般都是有理由的,老百姓不能空口说政府违法强拆,张口就要赔偿,而是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政府是违法了的,有了证据,加上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后,那才可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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