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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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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强拆后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不满意赔偿金额被征收人诉至法院,盛廷律师胜诉!赔偿翻倍!
承办律师: 翟根才 已被浏览1251次更新时间:2022-03-22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房子被强拆后,被征收人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可以确认强拆违法”。但对强拆之后,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大部分当事人却不甚了解。

 

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受损害方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也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决定。

 

如果对赔偿决定不满意,那么赔偿请求人(受损害一方)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郑先生就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和之前区政府的赔偿决定的金额相比,整整翻了一番。

 

【案情简介】

 

郑先生在莆田市某区拥有一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棚户区改造,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郑先生的房屋就在征迁范围内。

 

2018年3月,为了推进项目建设,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但双方未能签订征拆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9月28-29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2018年11月,郑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2019年4月,郑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但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郑先生2019年9月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责令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

 

2020年7月,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郑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闽行赔终24号

案由:郑某诉莆田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联系信.JPG

诉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2、被告赔偿强拆原告房屋、毁坏财物及拆除房屋损失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各种奖励等损失(或比照原告房屋面积就近进行安置)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律师

 

【法院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违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郑某予以赔偿。

 

由于本案系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郑某因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所获得的赔偿应不低于依据该补偿方案所能获取的补偿。因本案系违法拆除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郑某根据补偿方案应得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区政府均应予以赔偿。

 

 

【胜诉判决】

 

一、撤销莆田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行初9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三)项。

三、莆田市区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郑某损失**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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