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人员强拆房屋,怎么确认被告?
在实践中,在强拆行为实施主体难以查明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作为取得强拆后土地的受益主体,不能举证证明房屋是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且其自身对此并不知情,就应当对该强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太原市迎泽区某小区居民,在该小区拥有合法房屋。
2021年1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和《轨道交通一号线(迎泽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高先生房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同年7月的某一天,一群身着黑衣、手持棍棒的不明身份人员对高先生房屋所在整栋楼实施了强制拆除。
代理案件的曹广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决定中载明的内容,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为本案适格被告。
而被告未履行合法手续、未作出任何补偿,强拆房屋,侵害了高先生的人身权、财产权。
据此,高先生在曹广律师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晋0110行初49号
案由:高某等诉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点击姓名查看律师简介)
【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其在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前,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未向原告履行催告义务,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故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高某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