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是指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一般而言,如果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是要补偿给承租人的。
本案中作为模具厂负责人谭先生却没那么幸运,一审法院以未持续经营至拆除之日为由,判决不予支持停产停业损失。在律师的帮助下,谭先生不仅取得了部分停产停业损失,最后,赔偿款还增加了近30%
【案情简介】
2001年,谭先生租赁了某村委会的房屋开办模具厂,之后,谭先生在承包的院内房增建了部分房屋。
2017年,济宁市某区人民政府开始拆迁改造,由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在征收拆除过程中,街道办只与村委会进行了房屋交接,对模具厂自建房屋的部分,在没有办理房屋交接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拆除。
房屋拆除之后,谭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之后,谭先生和律师又向街道办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但街道办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为取得相应的赔偿,谭先生又一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了赔偿金额,但不支持停业停业损失,对此,谭先生表示不认可。
而村委会那边则认为赔偿金额中应该有50%归其所有,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鲁08行赔终6号
案由: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机械模具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广 吴迪
【法院认为】
一、关于自建部分是否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上诉人某模具厂系自建房屋的被征收人,生效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模具厂自建房屋行为违法,模具厂有权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
二、关于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三、关于村委会主张分得50%赔偿金额的问题: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关于某模具厂是否应当获得经营损失赔偿的问题:
上诉人某模具厂租赁的某村委会的房屋是村委会所建,其作为承租人,因该部分房屋被拆除导致的经营损失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济宁市某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行赔初39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支付某模具厂自建厂房部分、附属物、附属设施、设备搬迁费、装修赔偿费****,经营损失****,共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