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赵蒙杰(化名)注册了蒙杰家庭农场。该农场自成立后,先后被原州区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授予“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得到了区政府的奖励资金扶持。
2017年5月,固原市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区域范围——调整前,水源地保护区的面积为8.5平方公里,调整后的面积扩大为25.07平方公里,将蒙杰家庭农场涵盖。
此后,环保局、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层层下达,要求当地镇政府限期拆除水源保护区域内所有的养殖场。2018年5月22日,镇政府强行对蒙杰家庭农场予以拆除。
赵蒙杰及时在诉讼期限内找到盛廷律师团队,经律师团队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8)宁0402行初104号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赵蒙杰所有的家庭农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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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生效后,赵先生向镇政府邮寄申请了国家赔偿。然而,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给予任何答复。为此,赵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镇政府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行政赔偿主体,赵先生单独提起国家赔偿,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而不能越过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19)宁0402行初108号
原告:赵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付顺托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因违法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针对原告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原告赵蒙杰所有的家庭农场的行为违法,导致原告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对其损失固定证据,应当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针对其强拆造成的原告的损失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虽针对被告违法强拆给其造成的损失提供了赔偿证据和金额,但该赔偿证据、金额系其单方制作,被告不予认可。故应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的损失先行作出赔偿决定。对被告的辩解理由,在双方的行政强制案件中,已经进行了分析认定,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四、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对原告赵蒙杰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图片: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