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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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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陪家人看病,街道办上午发短信通知后下午就拆房子,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盛廷律师团队 已被浏览807次更新时间:2022-10-12

严先生是东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

 

2021年4月1日,严先生在村委会公告栏处看到《房屋征收公告》,他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而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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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补偿安置未协商一致,8月20日上午,拆迁办工作人员给严先生发短信称:“拆迁款已打你农商行账户,下午准备拆你房子”。

 

严先生看到后马上回复:“我们会退回,现在我们陪同老婆在外看病。事情没有解决好,先不要拆我的房子”。

 

然而,街道办没有顾及严先生的请求和实际情况,当日下午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严先生的房屋给严先生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冲击。

 

严先生经过多番考量,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将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

 

承办律师结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通过调查取证掌握的证据,分析其中法律关系和事实依据,认为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针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0783行初80号

原告:严先生

被告:东阳市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盛廷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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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被告在未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续、未与原告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未履行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也未详细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其他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权力。

 

本案中,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属于超越职权,且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构成违法。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东阳市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8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阳市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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