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赵蒙杰(化名)注册了蒙杰家庭农场。该农场自成立后,先后被原州区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授予“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得到了区政府的奖励资金扶持。
2017年5月,由于当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扩大了区域范围,蒙杰家庭农场被涵盖在保护区内。此后,环保局、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层层下达,要求当地镇政府拆除水源保护区域内所有的养殖场。
因此,蒙杰家庭农场被镇政府强行拆除。
赵蒙杰及时在诉讼期限内找到盛廷律师团队,经律师团队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8)宁0402行初104号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赵蒙杰所有的家庭农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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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生效后,赵先生向镇政府邮寄申请了国家赔偿,镇政府拖延不予答复,盛廷律师对此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镇政府先行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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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决后,镇政府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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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上诉被驳回后,镇政府即使再不愿意,也会作出赔偿决定,只是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出乎意料的是,镇政府依然是“心坚如铁”,认为强拆行为没给赵蒙杰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回去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对于镇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盛廷律师见招拆招,稳扎稳打、防御牢固地提起针对性程序。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宁0402行初78号
原告:赵蒙杰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政府
诉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付顺托律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经起诉被本院确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该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对地上建筑及附着物进行处理,必然会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曾申请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未对原告的损失项目及价格进行客观的认定,应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对于该《不予赔偿决定书》应予以撤销。同时本院考虑到行政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因此对于原告起诉的各项损失,本院责令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并在六十日内向原告作出赔偿决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二、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