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先生是成都市蒲江县某村的村民。2016年,与某镇某村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年,合同中约定了承包面积和四至界限。
2021年8月,郭先生收到了村委会的《果园合同终止告知书》,责令郭先生在自行处理园内设施及地面附属物,否则将全面开展清场工作。
8月25日,郭先生承包的果园被强制清除,强拆发生时,郭先生报了警。郭先生有照片、视频为证。律师还给出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确认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强拆行为发生之后,郭先生将街道办诉至法院,希望某街道办对其强制清除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强制清除郭先生果园的行为违法,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称村委会才是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的主体,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同时,村委会强制清除行为是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郭先生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川01行终1405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江县某街道办事处(下称某街道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蒲江县某街道某社区(下称某社区)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
【法院认为】
虽某街道办以某社区在公安机关作的自认笔录主张案涉果园系某社区强制清除,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清除等行为。
根据案涉征地公告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案涉果园位于拟征地范围内,由某街道办负责征地过程中的具体的实施行为,实际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
结合本案证据,同时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原审法院推定某街道办为强制清除案涉果园的实施主体,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某街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链接:街道办强制清除地上物,村民诉至法院,对方却拒不承认,法院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