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搬迁就断水断电,被征收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逼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是四川省西昌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后来,因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李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但就补偿事宜李先生与征收部门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双方僵持不下之际,2022年4月,某街道办事处对李先生下发了《关于**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区域断水断电的通知》,随后,李先生的房屋遭到了强行断水断电。
对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川3401行初113号
案由:李某诉西昌市某街道办事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西昌市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
1、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断水断电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5日内恢复对原告房屋的供水、供电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戚静静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通知相关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了对包括李某居住房屋在内的整个征地拆迁区域的供水、供电,且组织工人实施了对原告李某居住房屋的断电行为,至今案涉房屋断水、断电的情况仍然存在。被告西昌市某街道办事处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在拆除征地拆迁区域内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房屋过程中,对整个拆迁区域实行停止供水、供电及对原告李某房屋断电的必要性及合法性,故本院认定被告西昌市某街道办事处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西昌市某街道办事处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李某的案涉房屋已不具备恢复供水、供电的条件,结合本院的现场查看,本院认为被告西昌市某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原告李某的房屋恢复供水、供电。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西昌市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李某房屋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西昌市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原告李某房屋恢复供水、供电。
注:本案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