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补偿数额或者评估报告结果等不满时,往往不会就补偿方式作出明确的表态,因为在这种认知状态下,不管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不能解决其“补偿太低”的核心问题。
而如果未在征收方给出的选择补偿方式的期限内作出选择,有的征收方就会作出最终补偿意见或者征收决定,直接替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如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依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补偿利益。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某村村民,经核量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为772平方米。2021年2月4日,铁西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包括陈先生村庄在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地铁一期工程用地。
2021年12月,街道办事处对陈先生发出《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其选择。因不认可补偿标准,陈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搬迁,区政府便于2022年4月作出《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直接对其作出产权调换补偿。
在该《意见书》中,区政府将陈先生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为717平,比实际面积少了60平。补偿方式则按照宅基地面积的35%的计算方法来认定陈先生的合法房屋面积,宅基地上65%的地上附着物则按照400元一平来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陈先生的原有生活水平。陈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提起法律程序。承办律师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意见书》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严重损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在律师起诉后,区政府自行矫正数据差错,又作出《《补充补偿意见书》更正了面积数据。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辽01行初21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先生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