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盛廷公告
NOTICE
盛廷公告
NOTICE
胜诉公告|辽宁采摘园收到补偿决定书,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承办律师: 刘笑 齐征征 已被浏览1047次更新时间:2023-02-03
关键词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某村拥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且于2017年向市场管理局申请注册了绿色生态采摘园,在此经营蔬菜、水果种植采摘等。


2022年1月,连山区人民政府向王先生送达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书》,载明对王先生采摘园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


摄图网_303228383_梨树(企业商用).jpg


对此,王先生认为,该补偿决定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辽14行初33号

案由:撤销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笑 齐征征

 

【法院观点】

 

本案是撤销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故,连山区政府具有作出案涉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法定职权。

 

本案中,案涉补偿决定作出对象为被征收人王某,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依据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但连山区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中还包括葫芦岛市连山区某果蔬采摘园,连山区政府仅以王某为被征收人作出案涉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案涉分户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但评估报告送达回证标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4日,送达时间早于报告作出时间,评估报告未有具体编号,无法识别送达的评估报告的内容,送达程序违法。

 

故,连山区政府做出的案涉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书》违法。

 111.png


评论胜诉公告|辽宁采摘园收到补偿决定书,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