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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在征收范围内,未经批准修建房屋能否获得安置补偿?
承办律师: 朱海砂 钟常鸣 已被浏览802次更新时间:2023-02-03

【案情简介】

 

管先生等一家四人是重庆市永川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面积约为203平方米。

 

因为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020年永川区政府作出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管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因为房屋年久失修损坏,管先生未经审批,就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总面积约1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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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区政府作出了征地补偿方案,但此后,区政府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管先生向区政府请求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

 

没过多久,管先生一家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但区政府却认为管先生的房屋未经许可擅自翻建,应该为违章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将如何认定?

 

 

【庭审信息】

 

案号:(2022)渝05行初322号

案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管某等四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永川区政府《15号补偿安置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朱海砂(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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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中应查清管某等四人是否在村社具有承包地,承包地被纳入征地部分,其应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是否应当予以人员或者住房安置等。

 

现本案中,被告仅以原告搭建的彩钢棚属于抢搭不予补偿,并未查明原告是否属于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对象等基本事实,故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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