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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自规局“ 强拆居民房屋拒不认账,起诉后法院推定区“自规局”担责,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汪顺 宁志武 已被浏览566次更新时间:2023-02-15
关键词 强制拆除

涉案房屋被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之后,在庭审现场,“自规局”却辩称是韩先生同意并自行拆除了涉案建筑物和设施。韩先生诉讼的强制拆除事实不成立,因此,韩先生房屋拆除的损失与“自规局”无关。


房屋到底是谁拆的?虽然韩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强拆主体,但法院最后还是推定了“自规局”为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支持了我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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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先生是邯郸市肥乡区某镇的居民,2011年,他与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合同,并在土地上建设了门市、办公用房和库房等,持有营业执照并且营业至今。


2018年3月26日,区“自规局”给韩先生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


但在3月24日到4月上旬,在未给韩先生出具任何文件的情况下,“自规局”就强制拆除了韩先生的地上建筑物,导致韩先生承担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韩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区“自规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实体、程序均属严重违法,因此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冀0402行初18号

案由: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自规局”)

诉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宁志武律师 汪顺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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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对违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体资格和职权,被告辩称其未实际参与拆除涉案房屋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告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且被告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将韩某所建涉案房屋予以拆除,属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3月26日后至同年4月上旬对韩某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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