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村民是不是只能乖乖交地?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违反法定程序依然可以撤销。
【案情简介】
巩先生是吉林省江源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80亩,并在承包地及护坡上种植了树苗、药材等作物。
因为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巩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22年,巩先生收到了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通知书要求他3日内交出土地,否则就要承担高铁施工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盛廷律师认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巩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
复议机关市政府最终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区政府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复议信息】
案号:白山行复决字【2022】52号
事由:巩某不服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决议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巩某
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请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律师
【复议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0日自行撤回了《关于对巩某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并在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之前并未重新对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并未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故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此种情况下,直接单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另,被申请人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中也并未向申请人告知相关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及诉讼时效。
【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4、5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江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