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段先生在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拥有合法房屋,因为某搬迁项目,存在征收补偿安置纠纷。
2021年12月,段先生被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强行带走,次日凌晨,段先生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空白协议,后来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
在这个过程中,街道办只给段先生了货币补偿而没有产权置换,也没有按照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安置。不仅如此,评估对段先生房屋的面积认定和实际差距较大,对于部分附属物、装饰装修也没有进行补偿。
段先生认为,涉案协议是空白协议,在签订过程中有胁迫行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此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苏1302行初506号
案由: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下称“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撤销《宿迁市宿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高菱遥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案协议是段某与被告签订,段某是协议的相对方,其与该协议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本案中,在签订涉案协议时被告拍了照片并留有照片的原始载体,原告主张签订的协议是空白协议,并提供了照片,同时要求被告提涉案协议照片的原始载体,被告以丢失为由不提供,根据上述规定以及结合照片显示的内容,本院推定原告签订的是空白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本案中,原告签署的是一份空白补偿安置协议,显然违反了行政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要求。在评估报告未向原告送达,没有双方一致认同的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签署案涉空白协议有违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签订的《宿迁市宿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