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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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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还没协商补偿,河北村民就收到责令交地决定,盛廷律师成功将其撤销
承办律师: 马娜 付顺托 已被浏览682次更新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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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征收补偿不能协商一致,征收方会通过其他手段拿到土地,最常见的就是直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旦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面临着被强制执行的危险,要么提起法律程序将其撤销,要么交出土地。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河北省文安县某镇村民,因文安县村庄改造,李先生的宅基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然而,镇政府在未张贴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未与李先生充分协商补偿的情况下,就对其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李先生交出其宅基地所在土地。

 

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交由马娜付顺托二位律师承办。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镇政府作出案涉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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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

 

案号:(2023)冀1026行初2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先生

被告 :文安县某镇政府

诉求 :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付顺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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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接受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作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案涉土地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前,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本案被告文安县大某镇人民政府没有提供发布上述两个公告的证据,属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李某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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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撤销后,当事人对律师十分感谢。当事人的满意是盛廷做事的追求所在,今后也将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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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当事人李先生 右:付顺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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