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沧县某村的村民,因当地铁路建设项目需要用地,李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李先生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征收项目的征地红线图以及资金到账情况等相关信息。
沧县人民政府收到李先生申请之后,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在庭审中,县政府认为李先生申请的征拆认定情况及认定方案属于秘密文件,不予公开。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而是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公开的文件。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将乡政府诉至法院。
是不是“国家秘密”,是县政府说了算吗?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9行初38号
案由: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沧县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高菱遥律师 刘晓燕律师(实习)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申请的征拆资金“具体的使用及发放情况”未予公开,且未向原告说明理由,亦未向本院提供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该项申请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所申请的征拆认定情况及认定方案属于秘密文件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因此,为证实决定不予公开的合法性,被告应当将证实该政府信息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以供审查确认。但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属于国家秘密,故被告的该项答复没有证据文件。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对某村征拆认定情况及认定方案属于秘密文件,决定不予公开的答复内容。
二、责令被告沧县人民政府对与原告李某申请公开的“某铁路建设项目征拆资金具体的使用及发放情况、某村征拆认定情况及认定方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