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及其父亲在陵水县某村拥有600平米的宅基地,由于当初政策,发证机关将其中本属于王先生的300平米宅基地也确权在了其父亲名下。
2010年,因为海南某铁路建设项目,王先生及其父亲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先生父亲与征收方签订了《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领取了相应补偿款。
此后,镇政府以王先生未自动搬离涉案房屋为由,将属于王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王先生认为,强拆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该拆除房屋属于王先生父亲,故王先生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对此王先生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庭审信息】
案号:(2023)琼96行终117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并依法改判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陈杰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镇政府针对王某所主张的房屋共组织了三次拆除行为,可见某镇政府三次拆除行为拆除的是不同的建筑物。本案处理的是某镇政府2021年2月8日和2021年4月2日的两次拆除行为,两案原告分别诉请确认违法的是不同的行政行为。一审裁定认为涉案房屋被登记在王某某(王先生父亲)名下依法征收,且王某在前案中诉请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已经得到生效判决支持,王先生作为王某某(王先生父亲)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因此认定王某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并据此驳回王某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亭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9行初6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